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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甚麼是危疾賠償的「生存期」?

昨日提到,我跟姊妹Peggy從伊波拉病毒談到危疾保險當中,到底怎樣才符合伊波拉病毒的賠償準則。原來,要符合伊波拉病毒的賠償準則,其中是要該感染並不導致死亡。

「咦,如果感染伊波拉之後馬上去世,豈不是得不到賠償?但伊波拉病毒的死亡率也很高呢!那麼,其他危疾有沒有這個要求的?」

身故或非基於單一原因
「嗯,讓我解釋一下。是的,一般來說,危疾保險在賠償時,通常要符合一個叫『生存期』的條款。妳可以想像,如果受保人罹患受保危疾一個很短時間內便過身,這樣有可能不是因為所患的危疾,而是因為其他原因。為了避免爭拗,所以,一般危疾賠償的條款都會定一個時間,如果受保人超過該時段後仍然在生,儘管稍後不久便過身,保險公司都接受他是患上受保危疾。這個就是『生存期』的用意!至於伊波拉病毒的賠償條款,則特別註明該感染不導致死亡,我想都只是想清晰確認這是伊波拉病毒引致,而不是其他原因!」Peggy聽到我這樣說,有點似明非明地在想。

短至數週判斷時間
「那麼,到底『生存期』有幾長呀?不會是一年半載吧?」Peggy有點條件反射地問。

「其實,每間保險公司都有些差異,不過,大部分都只是幾星期左右,因此不用太擔心,最短甚至可以是半個月。而計算方法通常是以受保人確診患上受保危疾那日計起。事實上,危疾保險受保的雖然都是重大疾病,但絕大部分都不會於短時間過身的!」

「如果是心臟病又如何?心臟病可以於短時間內死亡吧,因為會猝死呢!」

「有的,如果是隱性的心臟病是有可能的,但大部分情況下,如果心臟有事,一般都可以在初期確診到的!」

「但妳不認為,有了這個限制,會更易引起爭拗嗎?」Peggy始終有點不服氣。

「Peggy,如果沒有這個條款,恐怕會有更多爭拗呢,所以,平衡兩方面之後,保險公司仍然認為需要有這個條款。不過,近年保險公司推出的有儲蓄危疾保險,絕大部分都同時保人壽,即是說,『生存期』的問題已經不是問題了!」

「你的意思是,即使過身都可以賠人壽?!」Peggy果然話頭醒尾。

人壽保險可覆蓋仍有賠償
「是呀,因為如果確診患上受保危疾後短時間內過世,那就不是危疾索償,而是死亡賠償了。不過,早前我向妳提過,近年保險公司推出了一些可以賠多次危疾保險,妳記得嗎?」

「嗯,我記得。」

「由於多次賠償的危疾,當第一次賠償過後,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無論該份危疾保險可以再賠多少次,它已變回一份沒有儲蓄成分的危疾保險。由於這只保危疾,沒有人壽保障,因此,如果要索償危疾,受保人仍然要符合『生存期』的條款!」這時,Peggy又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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