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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綜援翁硫酸噴社署職員,申千元眼鏡津貼被拒動怒,認罪候判

綜援翁因申領輪椅費被拒而對社署職員懷恨在心,去年11月再要求發放1100元配眼鏡津貼時,同一職員指單據上資料不足未必受理,老翁即發難掏出硫酸噴向職員,令其面頸、手臂及下腹等灼傷。老翁昨於高等法院承認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名候判。

72歲被告司徒池利,昨拄拐杖輔助上庭,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判刑。辯方指被告自1990年代意外斷腳,自此行動不便。暫委法官彭偉昌指出,假如被告將腐蝕性液體照頭淋,量刑點應為6至8年,但本案情較特別,被告的硫酸由長嘴膠樽噴出,令事主傷勢較其他案件為輕。

社署發言人指不便評論事主現,但案情指他已於案發後5天復工,現只餘手及肚上有疤痕及紅印。

案情指被告去年11月5日上午到香港仔社會保障辦事處的3號櫃位前,要求申領1100元眼鏡費用,由於單據上沒有註明度數等資料,事主即表示申請可能未必獲批。被告聞後迅即以粗言辱罵事主,並聲言:「夠膽就出!」被告稍後自袋內掏出硫酸,由櫃位的收文件處伸進窗內射向事主,令其面頸手及下腹被灼傷,社署其他職員見狀即制服被告並報警。事主即到洗手間洗,並被送院醫治,其傷口出現水但未有流血。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過去4度往該辦事處申請援助,曾因申請輪椅費不果而很氣憤,故先購買哥士的(後證實是硫酸),打算再遇到事主拒絕其申請時便噴向事主。

控方指被告曾從事製衣及清潔工作,30歲時染上毒癮,之後多次因藏毒、盜竊及遊蕩罪名進出監獄,辯方指被告最後一次是於1995年犯案,之後已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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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眼鏡費,須出示收據價單

去年12月,社署被揭發3年內批出7次換眼鏡費用給一名綜援申請人,每次千元,被批評為濫發資源;及後社署調整前線人員批核配眼鏡費用的上限,由1000元下調至500餘元。本案發生於去年11月,當時的上限仍是1000元。

社署發言人稱,會向長者、殘障或其他有需要的申領綜援人士,按情批出配眼鏡費用,但申請人必須出示眼鏡公司提供的證明,如報價單或收據,證明他確有需要配眼鏡,如列明其近視度數等,否則不會批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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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個人真是不知所謂,一般普通眼鏡都是約$500,佢好明顯在呃綜援la,呃唔到就發難,最好判佢重d罪,殺一"警"百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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