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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傳媒踢爆,出租公眾用地牟利15年,時代廣場遭政府入稟索償

政府指時代廣場將鐘樓(圖下)附近及大電視(圖上)對落之間的公用地分成兩個地點,出租作展覽牟利。區民傑攝

傳媒踢爆,出租公眾用地牟利15年,時代廣場遭政府入稟索償圖片1

【本報訊】九龍倉集團早前被傳媒踢爆違契,將銅鑼灣時代廣場公共空間出租牟利,政府昨終於採取行動,入稟向時代廣場索償。政府指92年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公用契約時,訂明要撥出用地給公眾使用,從而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面積優惠。但時代廣場自93年起,15年來一直出租公共空間賺錢,僅約78平方米的露天用地,每日租金索價高達12.4萬元。記者:黃幗慧、黃偉駿

時代廣場空地經常搭台舉行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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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團體多次嘗試在時代廣場街頭表演,均遭到保安員(箭嘴示)阻撓,保安員並用攝錄機拍攝過程。好戲量提供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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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代表屋宇署署長的律政司司長,被告是九倉轄下的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出,92年7月30日,被告與當時的屋宇地政署署長簽訂公用契約,訂明被告要撥出3,017平方米地方,用作公共通道及靜態消遣用途,兼要負責管理及防止出現阻塞。被告因而換取較大上蓋面積和較高地積比率;假若被告將來再進行發展,相關地方會計入地積比率內。
契約容許被告將公用地供給第三者進行暫時的展覽,但事前須得署方批准,確保展覽不會阻塞通道,被告也只可向對方收取水、電及相關設施費用。
本土行動成員曾到時代廣場地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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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日租10至12.4萬
不過,入稟狀指,自93年以來,時代廣場還未正式開幕,被告便將公共空間出租予第三者,還向對方收取高於容許的水電和設施費,在未經許可下利用公眾休憩用地賺錢。
被告今年2月致函屋宇署,承認將兩個屬於公眾休憩用地的露天廣場提供予第三者作展覽時,收取「場地費用」,還詳列每日收費。周一至周四,費用為2.8萬及4萬元;周五、周末及公眾假期,收費更高達10萬元至12.4萬元。被告在信中承認「場地費用」可能超越設施開支。兩個露天廣場分別位於鐘樓附近及大電視對下,每個面積只得78平方米。
政府5月兩次去信被告,通知對方已違反契約,但被告拒絕承認違約及交代多年來收取了多少租金。政府現要求被告賠償違約損失,或交代其利潤情況。
九倉昨日拒絕回應,只由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發聲明指,他們與政府對契約條文和細則的詮釋有差異,又堅持沒有多收契約容許的費用,希望通過法庭對條文作出最正確解釋。發言人表示,暫未有曾租用場地人士向他們索償。
翻查核准圖則,時代廣場總樓面面積18萬平方米(逾190萬平方呎),當中透過提供公眾休憩用地與擴闊行人通道換取的額外樓面面積,多達2.1萬平方米(逾22萬平方呎)。
違反地契 可收回土地
最先去信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促政府控告九倉的民主黨李永達批評,時代廣場冥頑不靈,應盡快公開賬目。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表示,政府應同時徹查過往是否有官員失職,令事件相隔15年才揭發。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表示,發展商一旦違反地契條款,最嚴重情況是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但相信可能性不大。發展局以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回應。
案件編號:HCA1095/08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收費(日租)
周一至周四
鐘樓附近:2.8萬元
大電視對下:4萬元

周五、周末及公眾假期
鐘樓附近:10萬元
大電視對下:12.4萬元

資料來源:入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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