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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時代廣場引用公契指地面廣場非公地

【明報專訊】近期有不少民間團體到時代廣場地面廣場舉行活動及藝術表演,更有人到廣場露天範圍野餐,抗議由私人業權管理的公共空間規劃不當。時代廣場今日刊登廣告(刊A17)反擊,強調契約條文列明廣場不准飲食及禁止對他人造成滋擾等行動,業主一直按公契管理廣場,廣告內容指「約定惡搞時代廣場」非港人之福。
早前時代廣場被揭發把土地公用契約中列作公眾行人通道和靜態消閒用途的地面廣場,私下出租予咖啡室經營,又被批評場地管理不善,終促使發展局檢討所有設於私人項目的公共空間。
面對連日批評,時代廣場有限公司今刊登廣告發表聲明,強調地面廣場絕非「公地」,公用契約列明廣場只准許作公眾行人通道及靜態消閒兩種用途,並詳列14項限制行為,包括不准飲食、對他人造成滋擾或影響他人的吵鬧及不守秩序行為等。
時代廣場指出,公契內容保障業主主權和治權,而廣場一直開放予公眾使用,指廣場「長期被九倉據為己有」並無法律根據,對公契有異議者亦應循法律途徑解決。聲明表示,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討論已漸趨政治化,有些活躍人士不理會契約限制,誤導市民及做出一些違反公契內列明不准許的行為,直指「約定惡搞時代廣場」並非港人之福。
朱凱迪:挑戰條文非誤導
曾參與時代廣場抗議活動的朱凱迪反駁,早前民間團體的抗議活動的確超出公契容許範圍,行動目的是挑戰公契內的不合理條文,希望促進政策改革,並無誤導公眾。他強調,政府過去不斷批地,製造一個個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才會導致管理上出現灰色地帶,形成爭議。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80430/gmb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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