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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招呼特首廉署就緒

【明報專訊】特首曾蔭權獲富豪朋友招呼乘用私人遊艇、私人飛機服務,以及在深圳租住逾6000方呎豪宅曝光後,有政黨昨到廉政公署門外要求介入調查,今日亦有另一政黨聲稱會向廉署投訴。據接近廉政公署的消息人士指出,廉署研究了目前報章披露的情節後認為,若內容屬實,曾特首已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及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若收到舉報,廉署有足夠法律依據對曾特首展開調查。

社民連今晨會到廉政公署舉報曾蔭權,促廉署秉公執法,表明「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曾蔭權亦不例外」。民主黨昨到廉署示威,並去信廉政專員,要求調查曾蔭權有否在履行公職時,向涉及的財團提供協助和優待,從而收取延後報酬。不過,廉署發言人昨回覆,不評論個別個案。

曾蔭權昨封口拒答租豪宅問題

曾蔭權昨晨到教堂及外出午膳時,被傳媒問及租用豪宅時沒有回應。出租深圳東海花園予曾蔭權的深圳東海集團董事局主席黃楚標昨接受傳媒訪問承認裝修費由他負責,但拒透露曾蔭權繳付的市值租金金額(見另稿)。負責單位設計的何周禮建築設計事務所創辦人何周禮昨回覆稱,單位的設計裝修費用及何時完工等涉客戶私隱,不方便透露。

接近廉署消息﹕涉干犯行為失當罪

接近廉署的消息人士指出,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適用於當前的情,特首按照香港法例和普通法,顯然屬於公職人士,他享用了富豪朋友提供的私人遊艇和私人飛機服務,如果這些服務的真實價值遠遠超出他所支付的象徵式費用,在法律上有可能構成行為失當。按照冼錦華案(高級警務人員收受妓女集團提供免費妓女服務)的先例,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收受利益與其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

消息人士又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和第八條,本來更加適用於調查報章披露的曾特首涉嫌「官商勾結」的情節,第三條禁止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八條禁止任何人與政府或公共機構交往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任何利益。若這兩條適用,成功檢控的機會較大,因控方毋須證明利益的提供或接受是否與公職行為有關連。

不過,2008年立法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同意了政府建議,豁免特首受這兩項防賄條文規範,故廉署不能引用第三條和第八條,只能考慮《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

是否檢控還看證據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行政長官不論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其任何行政長官的作為,即屬犯罪。消息人士指出,這項條文舉證難度較大,因要證明利益收受與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雖然這條文適用於香港境內和境外提供的利益,理論上在深圳租用豪宅一事若涉及利益授受,亦可調查;至於享用私人遊艇和飛機,部分航程發生於香港境內,更加可以引用這項條文作調查依據,但這類涉及境外活動的利益瓜葛一般較難證明,香港執法機構蒐集境外證據亦較困難。

消息人士強調,廉署必須依法辦事,收到舉報後,如果有法律依據,便要展開調查,但展開調查不等於日後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法律上必須假設被舉報人士是清白的。

學者﹕犯法否視乎第三者估價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曾蔭權有否觸犯法律,要視乎他所付市價有無獨立第三者估價,若其他人可享同等待遇,便不會有問題,否則可構為罪行。他並質疑「到底(付市值租)有無掛羊頭賣狗肉?還是如一般人說,你出豉油他出雞?」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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