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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濫抓記者暴露警權地方化流弊

因為縣委書記被記者在報道中批評,縣公安局就派員到北京  報社「拘傳」記者,這件上周五發生在內地的鬧劇,既反映中國的新聞自由、輿論監督面臨嚴峻的考驗,亦突顯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公安警權的地方化是亟待改革的痼疾。

按內地法律規定,誹謗罪屬「告訴的才處理」,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受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在今次事件中,縣委書記既未自訴,則公安的行動就無立案緣由,此案也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事誹謗被濫用,會被用來保護官員免受傳媒批評,阻礙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

此案還突顯內地警權地方化的弊端。內地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是上級公安機關只有專業指導、監督和檢查權;地方黨委和政府則負責人事及財政保障,可以說手握公安機關的命脈。這種體制,使得警察權地方化的趨勢日益嚴重,以至於警察權力常被地方政府用於非治安事務,如催糧催款、強制節育,甚至介入經濟糾紛。在不少地方發生的礦難和意外中,警察常常被用來阻止記者採訪,在這些地方,警察已經成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打手、貪污腐敗的保護神。

在中國內地,公安、檢察、法院的地方化都是亟待改革的司法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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