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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機票優惠價唔標附加費或違商品新例

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常以特價機票及套餐作招徠,但絕大部份未包括燃油附加費。由於有關收費隨時貴過機票,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在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下周五生效後或觸犯「誤導性遺漏」條文。航空公司及旅行社須於機票價格外,列出大約額外收費予消費者參考。

記者:翁煜雄袁樂婷

燃油附加費對短程機票票價影響較大,以港龍航空為例,7月往返呂宋島經濟艙特價機票只需600元,但燃油附加費及機場稅等共520元,即實際票價1,120元,貴近一倍;國泰逢周二fanfares超抵價機票,如月初湖南長沙只需490元,但附加費要635元,實際票價1,125元。長榮網頁以930元台北機票作招徠,但附加費等便要599元。
法例未加入冷靜期

旅行社單張所列套票價格,也未包括機票的燃油附加費及機場稅。康泰旅行社大阪五天自由行套票最低只需3,899元,但要加收附加費826元,實際價格4,725元。其實,現時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只在宣傳品的附則中以小字列明「票價未包括有關稅項及附加費」,但不列明實價。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機票宣傳不清楚列明燃油附加費等,或將觸犯本月19日實施的《商品說明條例》,尤其是其中「誤導性遺漏」部份,即未能提供重要、足以左右消費者決定的資訊。

她補充,因現時燃油附加費高昂,「夾埋其他費用甚至貴過機票,會影響消費者決定買唔買」,故新例規定商戶須提供的「重要資料」。她指,燃油附加費兩個月才變動一次,航空公司、旅行社應可於宣傳列明大約附加費,「講明800蚊左右,咁就均真」。國泰回應,會遵守所有法例。

新例針對上述不良銷售手法,但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認為,不足之處是法例未加入冷靜期,尤其是美容、健身中心等,應容許顧客簽約付大筆錢入會後,一段時間內若改變心意可取消合約。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條例現豁免部份專業團體並不公平,如醫生、律師等也不時與病人、顧客發生爭拗,部份或也涉不當銷售手法,也應受新例規管。
from: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12/1833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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