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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官裁定美孚居民准養狗

美孚新鸷一名中年男租戶,於單位內飼養一頭金毛尋回犬,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指該住客養狗違反住戶守則,多次威脅採取法律行動令他放棄愛犬,狗主一直拒絕,並入稟控告法團及管理公司。區域法院昨指禁止養狗的守則與大廈公契有牴觸,裁定狗主勝訴,並指管理公司以不良手段逼狗主棄狗,須向狗主賠償八千元。

  原告曾志明(五十六歲),為美孚新鸷第七期一個單位的租戶,今年三月已遷往同鸷第三期。答辯人為匯秀企業有限公司及美孚新鸷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

  區院暫委法官黃篤清於判詞中稱,原告雖已搬離該單位,但由於本案對該屋苑五萬名住客有影響,且估計屋苑內仍養有約六百頭犬隻,故仍須就案件作出判決。

  法官於判詞續指,大廈公契第一條已列明住戶可全權享有及使用所住的單位,包括在單位內飼養寵物,以及自由進出公共地方。養狗一定要帶牠外出散步,養狗住戶故亦有權帶狗外出。

  另大廈公契雖列明管理公司有權制訂《住戶守則》,惟本案中禁止養狗的規則,與上述第一條賦予的權利有所牴觸。答辯人匯秀企業有限公司及美孚新鸷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指原告的狗隻對其他住客構成滋擾,但缺乏證人支持,法官裁定狗主勝訴。

  法官亦接納原告所指,管理公司曾派保安員在原告門外遊蕩及半夜按門鈴,認為管理公司以令人討厭的手法令原告放棄愛犬,故裁定管理公司須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區院民事一七○四——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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